1. 申請死亡證/火葬紙/土葬許可證
1. 申請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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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家人或親友離世後24小時內帶備以下文件到聯合辦事處的
入境事務處死亡登記處辦理登記:
(i) 申請人身分證;
(ii) 離世者身分證;以及
(iii) 由主診醫生簽發的「死因醫學證明書」(表格十八)
如將遺體火葬,另須呈交
(iv) 由主診醫生簽發的「醫學證明書(火葬)」(表格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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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記完成後,會獲發「死亡登記證明書」
(俗稱「死亡證」)(表格十二) -
如將遺體火葬,須到同位於聯合辦事處的衞生署港口衞生處
和食物環境衞生署(食環署)火葬預訂辦事處,分別領
取「火葬許可證」(表格三)和預訂火葬場火化時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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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將遺體土葬,會於入境事務處死亡登記處辨理登記時獲發
「土葬准許證」(表格十)
申請程序流程圖*
1.
帶備:申請人身分證
離世者身分證
死因醫學證明書(表格十八)
醫學證明書(火葬)(表格二)
2.
3.
喪禮
4.
火葬/土葬
*註: 如屬非自然死亡,例如意外死亡或因中毒、暴力等,須立即向警方報告。
警方接報後會通知死因裁判官。如死因裁判官認為有必要,可下令驗屍及研訊,
亦會視乎情況下令將屍體土葬或火葬,並簽發「授權埋葬/火葬屍體命令證明書
(表格十一),即「土葬令」或「火葬令」
2. 離島或新界偏遠地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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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些地方,例如離島或新界偏遠地區,並沒有設立死亡
登記處,家人或親友應向當區警署報告
(i) 死於自然並經由註冊醫生診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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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獲警署發出「搬移及埋葬屍體許可證」(表格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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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選擇火葬,須帶備「搬移及埋葬屍體許可證」、
申請人及離世者的身分證到聯合辦事處的入境事務
處死亡登記處登記,並按一般程序辦理 -
如選擇土葬,須帶備「搬移及埋葬屍體許可證」、申請人
及離世者的身分證到選定墳場辦事處預約安葬;無須前往
聯合辦事處辦理死亡登記
(ii) 離世者死前未經註冊醫生診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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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由警方展開調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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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警方證實離世者死於自然,按一般程序辦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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倘懷疑離世者並非死於自然,則按「非自然死亡」的程序辦理